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开始执行最严电动车新规定!

admin 2020年9月3日00:00:00京牌价格评论359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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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北京公安交管部门重点对本市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其中,未申领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1000元罚款的处罚。

  五一期间,民警开始对路口处过往的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现场,9成以上电动自行车都按规定悬挂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照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

  在车流中偶尔出现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电动自行车,执勤民警立即上前示意骑车人下车接受检查。

  见民警检查,骑车人赶忙从电动自行车内拿出了一副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经查临时标识和车辆一致,但骑车人未按规定将临时标识安装在车尾处。

  随后民警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骑车人处以20元现场处罚。

  在宣武门路口西南角自行车道内,又一辆没有悬挂任何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被民警拦下,还没等民警询问骑车人马上从怀里掏出了临时标识。

  由于未按规定安装临时标识,这名骑车人同样被处以20元的现场处罚。

  民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骑车人开具了违法处罚通知书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专用收据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此,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最迟于2019年5月1日前向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2019年5月1日后,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并对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处罚。据北京交管部门透露,截止4月30日,北京市已发放214万张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标识。

  在随后的检查工作中,民警又在宣武门路口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检查站查获多名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分别对这些骑车人进行了现场处罚。

  5月1日,北京交管部门联合街道、综治、社区等各级组织,围绕全市主要交通支干线、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房产中介、物流集散地、堵点乱点及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同时,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电视监控系统巡逻巡控力度,并在全市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位,实施定点值守、常态管控,全时段、全区域强化本市电动自行车的全天候严管严罚。

  在整顿现场发现,一些合规电动自行车车主没有及时申领正规牌照,或申领拍照后未按规定进行安装,这些行为同样会面临20元的现场罚款处罚。对已经在网上通过手机APP预约过渡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成功后还未到领取时间的这一部分电动自行车,只要现场提供手机预约成功的二维码,民警核对无误后是不会进行处罚的。

  小编也总结了目前北京电动自行车新规开始生效后的几点关键词:

  1、合规电动自行车(北京市目录内),不挂牌上路的罚款20元。

  2、超规电动自行车,已申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橘色牌照)但不安装的,罚款20元。

  3、超规电动自行车未申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橘色牌照),一律禁止上路行驶,违者现场扣留车辆,驾车人需要到执法站接受1000元处罚后才能取回车辆。

  北京交管部门同时也发布了提示:

  一是依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七规定,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或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二是依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二十八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对于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发还先予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三是依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以及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对于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四是对于已经通过交管部门“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并及时悬挂在车辆的相关位置。

  五是5月1日起,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行驶证作废;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换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换领临时标识的,需交回损坏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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