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小客车限购政策至今,已经12年了。在此期间,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政策的实施,导致小客车京牌指标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催生了车牌出租等社会现象。很多摇号中签后没有实际购车需求的人,为防止已经到手的车牌指标被收回或作废,纷纷选择将车牌出租,以期达到既能保住车牌,又能获取一定经济收益的目的,一举两得。但现实真的这样美好吗?小编想说不尽然啊!

下面《企信京牌》小编给大家说一个案例,小心踩坑

?

李先生给我打电话:“我有个北京车牌,朋友用,要了很久都不还,我怎么样能强制要回来?”

 

基本案情:

1. 2017年3月19日,李先生与刘先生是同事关系,把北京车牌借予刘先生使用,约定:李先生持有北京籍机动车车牌号一个,此号牌为李先生身份证法定注册人,刘先生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李先生向刘先生提供上述号牌使用期,期限为五年

2. 商订之后,刘先生向李先生有支付使用费5万元,将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李先生有名下继续使用,车牌号为×××。

3. 在刘先生使用李先生车牌号期间,刘先生存在多次交通违章行为,李先生有多次提醒刘先生注意避免交通违章未果,就想和刘先生把北京车牌要回来,但是刘先生不同意,遂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车牌号使用协议》无效,刘先生返还车牌号。

4. 刘先生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自返还财产,即李先生返还其车牌使用费5万元,刘先生表示愿意将车牌号返还李先生,但表示暂不具备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条件。

5.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车牌使用协议》无效;李先生返还刘先生车牌使用费50000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 结

现实生活中,车牌所有人出租车牌后,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拒绝返还车牌的现象并不鲜见,甚至有的承租人未经车牌所有人同意,会将车牌再次出租或转让以获取非法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车牌出租无论对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是北京市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市的交通管理运行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当事人签署的车牌租赁协议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车牌所有人通过出租车牌获得的收益,应该返还给承租人。

就当事人主张的车牌返还问题,法院一般认为,即使车牌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其实际一直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且车牌本身实质上是一种“资格”,是国家依法许可特定的当事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凭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物”,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或租赁,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因此,在承租人拒绝返还车牌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车牌的请求,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企信京牌》小编总结,任何事情都有其一定的风险存在,但是也不影响事态的发展进行,因为北京车牌已经是在北京生活的一种刚需,想办理京牌业务的还是找对靠谱的人最重要

?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admi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3日11:39:00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jingpaichuzu.com/archives/23108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