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单双号限行政策详情

admin 2020年3月3日00:00:00京牌出租评论256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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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四)各类货车除了遵守《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郑州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市公交公司和市地铁集团要增加运行车次,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市民出行。

  五、违反《通告》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郑政通〔2017〕42号)自2019年12月27日起暂停施行,2020年1月1日起恢复施行。

  (一)限行时间内,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末位数是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除保障城市运转的油、电、水、气车辆外,禁止柴油燃料车辆上路行驶。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一、限行区域 南阳市中心城区信臣路以南、长江北路以西、雪枫路以北、北京路以东(均不含本路)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 实行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恢复施行每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号牌的规定,时间更改为7: 00-20: 00限行。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我市主城区影视路(普济路至山阳路段)以南、山阳路(影视路至人民路段)以西、人民路(山阳路至中原路段)以南、中原路(人民路至世纪路段)以西、世纪路(中原路至山阳路段)以北、山阳路(世纪路至南海路段)以西、南海路(山阳路至普济路段)以北、普济路(南海路至影视路段)以东范围内的道路限行(不含上述路段)。

  (一)限行时间内,机动车(含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外地号牌小型汽车及临时号牌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号牌末位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交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养护等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各类大型货运车辆(不含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禁止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已办理通行备案的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车辆及特种、危化品车辆,遵守本限行规定。

  六、违反本通知之规定上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予以处罚和曝光。

  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的统一部署,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周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周口市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辆限行、禁行,严格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日只准许车牌尾号为单号的车辆通行,双号日只准许车牌尾号为双号的车辆通行。

  (二)市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车辆,需到周口市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科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通行证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否则一律查扣并处罚。

  1.公共汽车、出租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以及通勤大(中)型载客车。

  2.有公务用车标志的公务用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勤执法车、清障车、保险勘察车、洒水车。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连续四天的重污染天气,使全省大气环境形势非常严峻。另据省攻坚办预测,未来几天,还会有中度、重度污染的可能。为顾全全省大局,我市积极落实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相关要求,决定紧急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一)限行时间内,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在双日上路行驶。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主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五、违反本通知之规定上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予以处罚和曝光。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汴政办〔201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五大街以东、东京大道(五大街-金明大道段)-金明大道(东京大道-复兴大道段)-复兴大道以南、苹果园东路-新曹路(苹果园东路-工农路段)-工农路-化工路向南延长线以西、华夏大道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限行均不含以上路段。

  三、限行规定(一)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日单号行驶,禁止双号在限行时段内行驶;双日双号行驶,禁止单号在限行时段内行驶。具体为:按照公历日,单日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上路行驶,禁止双号在限行时段内上路行驶;双日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0、2、4、6、8)上路行驶,禁止单号在限行时段内上路行驶。(不含柴油货车)(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公交车、校车、出租汽车、持有双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合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残疾人专用车;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四)除危化品运输车、运输生产生活必备物资的柴油货车,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并遵守开封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外,其余各类柴油货车,限行期间,全天候24小时禁止进入限行区域。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广大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12月10日起,市区实行了机动车限行措施(每日限2个号)。为应对新一轮重污染雾霾天气影响,按照《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决定对主城区机动车限行办法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限行规定:限行时间内,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四、违法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2、新能源汽车、公交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12月20日0时起洛阳市已经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根据气象预报及空气质量预测,预计至月底前重污染天气仍将持续。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9】49号)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自 12 月 24 日 12 时至 26日 12 时,城市建成区道路实行机动车单日单号、双日双号行驶(出租车、医疗救助、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增加公交车运营班次。城市区公交车早晚延时营运,早间首发时间统一提前半小时,晚间收车时间统一延迟 1 小时;白天公交车要落实加密班次运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停课调休。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中小学、幼儿园自 12 月 24 日 12 时至 26 日 12 时实行停课调休。

  五、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各驻洛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减少职工出行和室外活动。

  六、做好健康防护。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增设呼吸类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广大市民要减少室外活动,尽可能不参与户外聚会;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

  八、严格落实应急管控。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及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源按照《关于在城市区及组团县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三、限行车辆(一)限行时间内,以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4、6、8、0的在双日上路行驶。(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勘查、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单双号限行期间,增加公交班次,市城区内公交免费乘坐,单双号限行结束后市城区内公交车恢复收费。

  五、处罚措施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2019年5月29日发布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工作日每日限行2个车牌号通行措施,于2019年12月21日起暂停实施,2020年1月1日恢复实施。

  (一)限行时间内,以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4、6、8、0的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单位通勤车;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勘查、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单双号限行期间,增加公交班次,市城区内公交免费乘坐,单双号限行结束后市城区内公交车恢复收费。

  五、处罚措施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2019年5月29日发布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工作日每日限行2个车牌号通行措施,于2019年12月21日起暂停实施,2020年1月1日恢复实施。

  (一)限行时间内,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0、2、4、6、8的在双日上路行驶。

  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2019年6月4日发布的《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工作日每日限行2个车牌号通行措施,自2019年12月22日起暂停实施,2020年1月1日起恢复实施。

  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每日7:00至19:00限行(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原每日限行2个号码改为单双号限行。2020年1月2日起,恢复实施每日限行2个车牌号的通行措施。

  (一)对限行区域,按机动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号牌末位含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个数字为准),实行尾号为1、3、5、7、9的单日行驶,尾号为2、4、6、8、0的双日行驶。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艘婪ㄓ枰源Ψ6曰?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邺城大道以南、华祥路以东、文昌大道(华祥路至彰德路段)以北、彰德路(文昌大道至长江大道段)以东、长江大道以北、光明路以西的城市道路(不包含以上道路)。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2.公交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备案的保险勘验车、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

  五、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电子警察将对其进行抓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除罚款外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行政拘留。

  六、单双号限行期间,暂停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通告〔2018〕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恢复施行。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限行措施(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2. 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电子警察将对其进行抓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车号牌、遮挡号牌的依法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自2019年12月18日7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0时止,每日7时至20时限行(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不限行。

  原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通行的措施从2019年12月18日起暂停施行,2020年1月1日起恢复施行。恢复两个车牌尾号通行措施后同时持有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车辆运输证的合规网约车按出租车对待,不再受限行措施限制。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车牌尾号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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