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划定修订 删除外商投资相关条款

admin 2019年1月12日00:00:00京牌出租评论255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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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公告,宣布《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以下简称《治理划定》)的修改决议。

  修订后的《治理划定》删去了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门路运输业治理划定》”,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官方解读,该条款为与已废止的《外商投资门路运输业治理划定》的衔接性条款。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凭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保护环境,维护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律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流动,应当遵守本划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执法、行政律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门路运输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迫害、熏染、侵蚀等危险特征,在生产、谋划、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富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稀奇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尺度《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执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的效果为准。

  本划定所称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门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划定所称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知足特定手艺条件和要求,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根据国家尺度《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水平依据国家尺度《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手艺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品级。

  第五条 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平安,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激励手艺力量雄厚、装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激励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集约化、专业化谋划,激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天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卖力详细实行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工作。

  第二章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

  第八条 申请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符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装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手艺要求应当相符《门路运输车辆手艺治理划定》有关划定。

  3.配备有用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磨练部门磨练及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侵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跨越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跨越10立方米,但相符国家有关尺度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侵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不得跨越10吨,但相符国家有关尺度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子相适应的平安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装备。

  (二)有相符下列要求的停车园地:

  1.自有或者租借限期为3年以上,且与谋划局限、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园地,停车园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目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目为20辆以上的,跨越部门,每辆车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目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目为10辆以上的,跨越部门,每辆车的停车园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园地应当封锁并设立显著标志,不得故障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平安。

  (三)有相符下列要求的从业职员和平安治理职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职员取得响应机动车驾驶证,岁数不跨越60周岁。

  2.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押运职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及格,并取得响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门路运输的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押运职员,应当经考试及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种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治理职员。

  (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治理制度:

  1.企业主要卖力人、平安治理部门卖力人、专职平安治理职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职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3.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制度。

  4.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职员、专用车辆、装备及停车园地平安治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平安生产作业规程。

  8.平安生产审核与奖惩制度。

  9.平安事故讲述、统计与处置制度。

  第九条 相符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元,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元服务的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元之一:

  1.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元。

  (二)具备第八条划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目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解决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申请表》,包罗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局限(种别、项别或品名,若是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卖力人的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实专用车辆、装备情形的质料,包罗:

  1.未购置专用车辆、装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装备答应书。答应书内容应当包罗车辆数目、类型、手艺品级、总质量、审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形;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形;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形。答应限期不得跨越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装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手艺品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及格证或者检测讲述及复印件等有关质料。

  (五)拟聘用专职平安治理职员、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押运职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答应书,答应限期不得跨越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园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条约、园地平面图等质料。

  (七)相关平安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装备的配备情形清单。

  (八)有关平安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元,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罗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局限(种别、项别或品名,若是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元基本情形证实:

  1.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发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实。

  2.能证实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元性子或者营业局限的有关质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质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允许实行程序划定》,以及本划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行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允许,并举行实地核查。

  决议准予允许的,应当向被允许人出具《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允许决议书》,注明允许事项,详细内容应当包罗运输危险货物的局限(种别、项别或品名,若是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目、要求以及运输性子,并在10日内向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申请人发放《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向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

  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将准予允许的企业或单元的允许事项等,实时以书面形式见告县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

  决议不予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允许决议书》。

  第十三条 被允许人已获得其他门路运输谋划允许的,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并在谋划局限中加注新允许的事项。若是原《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是由省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允许机关根据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允许人应当根据答应限期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装备。

  原允许机关应当对被允许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装备予以核实,对相符允许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门路运输证》,并在《门路运输证》谋划局限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种别、项别或者品名,若是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谋划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允许人未在答应限期内落实专用车辆、装备的,原允许机关应当打消允许决议,并收回已核发的允许证实文件。

  第十五条 被允许人应当根据答应限期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平安治理职员、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和押运职员。

  被允许人未在答应限期内根据答应聘用专职平安治理职员、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和押运职员的,原允许机关应当打消允许决议,并收回已核发的允许证实文件。

  第十六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得允许一次性、临时性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运输允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立案。

  第十八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需要调换允许事项的,应当向原允许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章有关允许的划定解决。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调换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允许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终止危险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见告原允许机关,并在歇业后10日内将《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或者《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以及《门路运输证》交回原允许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装备治理

  第二十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根据《门路运输车辆手艺治理划定》中有关车辆治理的划定,维护、检测、使用和治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手艺状态良好。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举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根据《门路运输车辆手艺治理划定》举行,并增添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形;

  (二)必须的应急处置器材、平安防护设施装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形;

  (三)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克制使用报废的、私自改装的、检测不及格的、车辆手艺品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相符国家划定的车辆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克制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手艺状态应当相符行业尺度《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划定的手艺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相符国家尺度《门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门:金属常压罐体手艺要求》(GB18564.1)、《门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门:非金属常压罐体手艺要求》(GB18564.2)等有关手艺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相符国家特种装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制订并宣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平安手艺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手艺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磨练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磨练及格的有用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举行检查;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替换。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对检查情形作出纪录,纪录的保留限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置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举行洗濯(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网络,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严酷根据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决议的允许事项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流动,不得转让、出租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件。

  严禁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单元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流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目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纪录,纪录的保留限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酷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目、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形。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根据划定添加,并见告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平安手艺说明书和平安标签。

  第三十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熏染性、侵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通俗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物、生活用品、药品、医疗用具以外的通俗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举行消除危害处置,确保纰谬通俗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通俗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国家尺度《门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显著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相符有关国家尺度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置器材和平安防护装备。

  第三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不得运输执法、行政律例克制运输的货物。

  执法、行政律例划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根据有关划定解决相关运输手续。

  执法、行政律例划定托运人必须解决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检验有关手续齐全有用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接纳需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露等。

  第三十六条 驾驶职员应当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驾驶职员或者押运职员应当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门路运输危险货物平安卡》。

  第三十七条 在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职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职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职员羁系之下。

  第三十八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职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职员、押运职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接纳响应的平安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职员或者押运职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讲述。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尺度、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职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举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条约约定指派装卸治理职员;若条约未予约定,则由卖力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治理职员。

  第四十条 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和押运职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划定超载、超限运输。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审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要求驾驶职员和押运职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酷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率方面的有关划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门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划定。

  第四十三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实时纠正和处置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划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留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置情形应当至少保留3年。

  第四十四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职员必须熟悉有关平安生产的律例、手艺尺度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领会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子、危害特征、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酷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尺度,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职员举行经常性平安生产、职业道德、营业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增强平安生产治理,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职员和需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酷落实各项平安制度。

  第四十七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元的平安治理情形每3年至少举行一次平安评估,出具平安评估讲述。

  第四十八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职员、押运职员应当立刻凭据应急预案和《门路运输危险货物平安卡》的要求接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元讲述。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接到事故讲述后,应当根据本单元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平安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讲述。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宣布事故讲述电话。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凭据危险货物的性子,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通俗货物夹杂堆放。

  第五十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一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谋划(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谋划地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立案并接受其羁系。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五十二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监视检查根据《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职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举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三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职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职员监视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响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实行监视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又无法就地提供其他有用证实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有权向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机构举报。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宣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实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住手运输谋划,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私自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件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逾越允许事项,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单元从事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非法转让、出租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允许机关吊销《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或者《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或者吊销响应的谋划局限: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不根据划定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矫正,处忠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矫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歇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职员、装卸治理职员、押运职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目、危险特征以及发生危险情形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响应标志的;

  (三)未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征接纳响应的平安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需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形见告承运人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未配备专职平安治理职员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矫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歇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允许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通俗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通俗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私自改装已取得《门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矫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划定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谋划未作划定的,根据《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对非谋划性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划定的,参照《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门路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证件和《门路运输证》工本费的详细收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凭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宣布可以根据通俗货物实行门路运输治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七条 本划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公布的《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公布的《关于修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的决议》(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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