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京牌出租/租京牌过程几个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在北京摇号中签比彩票中奖还难,我身边摇号十几年没中签的人比比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用车需求,很多人铤而走险,打起了”租赁京牌“的主意。但是,从法律上讲, 租牌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由于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也伴随着很多风险。今天企信京牌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京牌出租/租京牌过程几个法律风险
一:对京律风险牌出租法

     

(1)合同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可能会因为摇号中签、新能源指标中签、离开北京等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承租人可能会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以“购车指标租赁”“京牌租赁”等关键词检索北京地区判例,可以发现面临这种诉讼,法院大多数会以合同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违反公共利益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认为法院依据这条作出判决根本没有道理)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一旦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已经取得的财产则会被要求返还,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取的租赁费需要返还承租人,虽然法院可能会酌情扣减掉一部分指标使用费,但对于出租人来讲损失同样巨大。

(2)指标作废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3条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我认为这一条对于出租人来讲,可谓风险巨大。有些法院会在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向交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交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出租指标的行为惩处。那么指标被作废几乎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若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如有不足,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企信京牌小编比如明知机动车存在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或者承租人存在无法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部分的责任。即使最后无需承担什么责任,但被无端卷入诉讼,对普通人来讲都是一件费力的事情。

 二.对租京牌者法律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很多朋友把闲置的车牌出租本质上都是为了盈利,闲着也是闲着,租出去的话还能赚点钱补贴家用。这种想法本身没什么问题,但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就足以成为其“拒赔”的理由。《保险法》第49条、第52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被保险标的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将闲置的车牌出租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从而拒绝赔付。

(2)车辆被转让、抵押

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如果出租人将车转让或者抵押给不知情第三人,并且第三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个第三人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对于车辆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承租人虽然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但是车可能拿不回来了。

(3)出租人财产状况恶化,车辆被拍卖、变卖

一旦车辆作为出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变卖,承租人只能通过提执行异议、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虽然车辆是承租人购买,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也都充足,从法律上讲承租人才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但是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可据此排除强制执行,但有的法院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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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7月6日14: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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